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提出,要鼓励海洋工程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工作。

  据了解,该《指引》鼓励利用专项债券融资,将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包括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在内的20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加快和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鼓励其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并实施全程管理;优化其专项债券的品种方案设计,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统筹加大对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此外,《指引》将需提供担保措施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其中,主体评级达到3A的企业,其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业内专家认为,《指引》将进一步扩大船舶行业尤其是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材料领域的基础设施投资范围,有利于船企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解决海工、高技术船舶等重大项目的融资问题,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对船舶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