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召开的二〇一六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了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审议了下列关联交易:1、本公司拟与公司的关联方—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船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订)》,拟以人民币25,817.67万元的价格向振华船务收购其持有的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三鼎”)43%股权。

就该项交易,我们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问询,我们了解到,该价格乃参考独立评估师-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深圳三鼎于2016年7月31日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而确定,该评估值较深圳三鼎的账面净资产减值1.50%。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深圳三鼎51%股权,实现并表,此外持有深圳三鼎另49%股权的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中海油全资子公司,收购深圳三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公司与中海油的战略合作、增强本公司在国内海洋油市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我们认为,此项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此项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评估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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