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交易公报》曾长篇累牍地对航运电商的现有业态以及存在的痛点进行过分析。航运电商的使命之一就是解决航贸中间端的固有痛点,如今其天生的瑕疵已经上升到了可以识别的程度

同质化,是当下航运电商平台被广为诟病的问题之一,当然笔者也不止一次地提及过同质化对其造成的长期负面影响,但为什么航运电商会变得越来越同质化呢?首先,航运电商预先的定位往往是撞车的,故而不必惊讶于最终彼此都长成“一张脸”——总的来说,航运电商技术含量和进场门槛都不算高,更不存在玩家们宣传的那种所谓“颠覆”或“突破”。其次,在遇到发展瓶颈而得不到有效突破的情况时,大多数航运电商会为了生存而妥协(这点其实也无可厚非),将相对廉价的所谓“信仰”和“价值观”抛在脑后,回到那个初始的、充满危机的行业原点——借线上之名做着线下一样的事情。

航运电商亡于回归传统。有人说航运电商需要借鉴O2O模式,那么请问,在线下能给客户带来怎样的体验呢?哪些体验是线上不能做到或者优化后做到的呢?辛辛苦苦地培养起客户线上的操作习惯,然后一拍脑门儿,养一帮客服,美其名曰“加强线上线下联动”——也是醉了。

不仅如此,不少航运电商还带有相当大程度的江湖习气,许多条条框框是用来规范客户的,却不用来约束自己,这种既做规则制订者、又做规则解释者的做法是显失公平的,但现实中的例证比比皆是。最近有种论调称“航运电商作为一种创新事物,需要静待新制度而非服从现有框架下的法律规范”,这不禁令笔者目瞪口呆,如果说借助航运电商,不仅可以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还可以大张旗鼓地回到那个航运业的各层级“只看脸皮、不顾王法”的草莽时代,无异于是一种倒退而非革新。

  航运电商儿戏契约

笔者在一次小范围聚会过程中,问及与会的朋友们对航运电商的直观看法,多数人表示对航运电商不屑一顾,甚至有极端的人认为“当下的航运电商只不过是一个借互联网之名圈钱的坑而已 ”。虽然笔者对此番高论无法苟同,但依然很好奇他为啥会对航运电商如此火力全开。

极端君(下称“阿极”)经营着一家中等规模的货代企业,应该说也曾一度是航运电商这种新生事物的拥趸——然而,与大多数开头美丽的故事一样,与航运电商合作的结局却是“双输”的。阿极对笔者说:“现在回想起来,航运电商兴盛之初都是不做利润的,主要是铺平台,当然它们偶尔也会压一压供应商的价格,然后报价时加一点点利润给订舱的第三方。虽然心里也会犯嘀咕,觉得这种模式并没有脱离‘货代模式’的本质,但还是会天真地认为既然做了他家的供应商,总归是多了那么条渠道,而且操作、结算等关键体验真的还是很不错的。”

美好的日子总是短暂,“山雨欲来风满楼”。阿极对笔者继续说道:“因为先期的体验不错,所以没咋犹豫就签了供应商的相关协作文本。可是还是那句话,对于该航运电商来说,一开始的这些利润是不足以支撑其盈利的,当航运电商没有获得较通畅的融资渠道或者靠山企业持续‘输血’,而要靠自己‘造血’时,之前的模式很快就崩塌了——分分钟回归传统模式,而所谓的‘电商’也成了一句笑话。”

接下来的事情看起来就像雪崩。这家航运电商开始贩卖起了定制版的订舱软件,每票订舱开始收取额外的订舱费用——供销两端看到无利可图,“树倒猢狲散”已是必然结局。其实事情会发展到这种地步的理由也很简单,航运电商需要交易量和客户群的支撑,两者都需要“烧钱”,而在缺乏对行业增值点挖掘的基础上,要靠自己养活自己,难上加难。阿极对笔者继续叹苦经:“大概半年的时间,这家航运电商开始继续压低采购价,这让我们公司几乎每票都是平着出去的——这样也就算了,问题是付款还很拖沓,经常系统里看到可以结算的款项却不结清。你们当初做这个平台的卖点就是流程可视化、结算及时化,既然账一拖就达两个月之久,那么这样还与同行问我拿价钱有什么区别?而且是赤裸裸地违反协议的!每次催款都耗费大量的精力,利润又没有,费那个劲有什么意义?转到线下解决问题吧,财务永远是找不到人的,然后转给操作,操作说没有权限——电商的所谓层级、所谓权限并不服务于用户,而是用作拖欠款项的挡箭牌!这种行为是否可以看作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对《合同法》的肆意践踏呢?”

  航运电商实有苦衷

其实,阿极的观点并非是要佐证航运电商一无是处的现状,反而说明了航运电商身处供应链环节的恶劣。如《外贸行业国内端基本流程》图所示(位于“订舱”环节),航运电商位于整个航贸流程的中间段。

位于前端的生产厂商自身受到生产体系和外商监管的制约,在市场行为上又有透明的大宗商品价格和各行业成熟的定价机制的掣肘;位于后端的海运端的规范机制更甚。唯有航运电商,脱胎于希冀借助价格不透明而生的货代行业,但又要行“价格透明”之大义,企图作为中间平台控制上下游。

依然是因为作为中介平台,故而其上家如果拖欠费用,很容易将风险转嫁到航运电商身上,顺势也就造成了类似阿极的公司被拖累。

另外,并非是所有船公司都会遵守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加大了航运电商的风控难度。以某航运电商与船公司S的纠纷来说,船公司S的提单上明确注明“14 DAY(S) FREE TIME”,然而到了目的港,船公司S的操作要求提供1000美元的“到港服务费”。类似的幺蛾子是航运电商在接单前能考虑到的吗?虽然航运电商也不是没有对策,但是,笔者要重申一点的是:做航运电商的朋友们,请你们不忘初心,真正利用技术手段来规范市场,令市场的运作纳入合法的体系下,不要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重现传统模式下尔虞我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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