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蝴蝶效应”,通常被描述为:一只亚马逊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扇动了几下翅膀,就可以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州的一场龙卷风。在物流行业,类似的“蝴蝶效应”屡见不鲜。比如,“集装箱化”的进程,拉低了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可能读者会觉得奇怪,其实并不难推演:相当多非集运行业的从业者被挤压到集运业,原先专业做件杂的、散杂的也开始玩起箱子——在客户资源尚未脱离的情况下。可问题在于用箱不同于用船、用舱,且集运这碗饭同样不比其他细分行业好吃多少,其“半吊子”的专业水平被市场的袭浪拍击得更加四分五裂……

笔者最近听说的就是一件在集运业内人士看来啼笑皆非的事情。某实体货代企业接到一系列到门点拖车的生意,甲方为之前做件杂生意的某同行,而门点则是远在700公里之外的某外省工业园区。双方在约价、签立《集装箱拖车运输协议书》(《协议》)前,口头约定了《协议》内价格为基于乙方有权进行“拖车配货”的条件之上的(并未落实到纸面)。

在《协议》履约过程中,起初相安无事,后来由于甲方某次与乙方集卡司机沟通的过程中,发生误会(当时集卡司机正在配送随车的小家电),导致甲方怒火中烧,并不顾此前的约定,向乙方提出以下几点疑问+质疑。

1. 放单提箱后,EIR交接完,你们车上的箱子就属于“我的箱子”了吧?

2. 既然是“我的箱子”,你们凭什么不经过我的允许去配货?

3. 万一你们在“我的箱子”内放点爆竹之类的危险品,这事儿咋解决?

本着要解决问题的态度,笔者咨询了四维乐马的知名律师张嘉生,其撇开约价是否基于“配货”的争议,直截了当地对上述三个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箱子的归属权。放单提箱、EIR交接后,真的就变成“我的箱子”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集装箱的物权始终归班轮公司所有,所以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这里只存在使用权的转移。

其次,针对“我的箱子”,是否乙方真的就无权进行“配货”?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只要集装箱在按时、且无污损的状态下到达门点进行做箱,乙方就算是完全履约的,而甲方干涉“中间路径”的做法是不妥的。需要另说的是,“配货”这种行为本身当然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因为这种行为本身直接与货代企业提供的服务价格挂钩。若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呢?那么提箱可以视为第一项服务,而将集装箱拖送至700公里外装箱则被视为第二项服务,中间段集装箱内是否“配货”,要看EIR的状况是否有变化,如果没有,那么对甲方的利益就没有任何谈得上损害的问题。

最后,关于乙方若在“我的箱子”内装载了违禁品的质疑。承接上述的回答,如果是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箱子破损、受污或者抵达门点晚点的,则应该视作乙方未按《协议》履约,乙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拖车配货”在拖车实务中是再常见不过的,远如河南、安徽等省,如果拖空箱到门点做箱,试问冗余成本能够想象么?“拖车配货”在节约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层面,应该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鼓励的,目前市场上专业的配货软件也已经屡见不鲜……

但值得强调的是,乙方需按规按法合理配货,不应该存有侥幸心理,否则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与此同时,出具《保函》或者索性将“需配货”等字眼体现在《协议》当中,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对甲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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