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普吉岛沉船事件牵动人心

本是一场开心的异域游

却在短短几个小时转化为致命海难

  

图为事发船只内部情况,摇摇欲坠

法信 · 裁判规则

1.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应以受诉海事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刘晓明诉杜胜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个人之间在海上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具有隶属、监督和管理性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应以受诉海事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地不应认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

案号:(2012)辽民三终字第76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年第18期

2.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船舶沉没引起的海难事故,由承运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水上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船舶沉没引起的海难事故按照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有关规定,应当首先推定承运人(船舶所属海运公司)对此人身损害有过失,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失,又无法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自身原因,就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雇佣人在雇佣、委托范围内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则上述责任人对旅客人身损害在船只相应的损害赔偿总额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的故意或者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责任人对损害结果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如果上述遇难旅客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在取得承运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取得保险赔付。

《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冲突时,适用《海商法》。

案例来源:人身损害赔偿疑难案例评析

3.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保险人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乐清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案号:(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24

4.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经营者未尽告知、警示义务,致游客身体损伤,应由旅游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崔凯祥诉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致使旅游者在乘坐游艇时身体损伤,要和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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