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扩大控制区域的地理范围,加严控制排放要求,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于2018年8月27日发布《关于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指出: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浙江海事局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浙江省主要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期方案的通告》,指出: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宁波舟山港为目的港的海船驶入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这一系列新政、通告的颁布,说明国内对于船舶排放控制日趋严格,有必要对这些调整方案、通告对国内船舶的影响做一番分析。

二,演变

国内对于船舶排放控制的实施,始于立法,立足改善沿江、沿海港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照核心港口区域先行实施、逐步扩大控制区域和加大控制力度的办法,使之稳步推行。下面就简述一下时间历程和控制措施力度。

时间历程

2.排放控制措施力度

排放控制措施的力度,则:硫氧化物(2016.1.1实施方案)→氮氧化物(2018.7.1 国家标准GB15097-2016)→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时间待定,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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