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准入管理方式的沿革和发展趋势

1.目录管理+特殊行业特殊程序管理

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这部法律为我国打开国门、引进外资提供了具有开创性和奠基性的法制安排,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里程碑之一。其后,中国又陆续出台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始实施。这份被称为“正面清单”的目录,规定了外商投资四大类,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成了对外商投资指导的主要文件。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再次推进了重点领域的开放,同时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突出“负面清单”特点,调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构,继续稳定鼓励政策。在这次《目录》的修订中,也对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做出了规定,与油气产业相关的领域主要体现为“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以及“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仍然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范畴。

总体来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曾经是中国外资市场准入监管的核心方法,同时在目录的调整和修改中给予了外资在中国市场准入更大的施展空间,为进一步开放创造了条件。当然这一核心方法也将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升级中逐渐被替代。

在外资准入目录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特殊产业领域,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曾经陆续出台了特殊外资准入程序监管的规定,例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既体现了立法当时相关行业外资市场准入的监管角度也有准入过程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程序细化的角度,而随着行业准入体系的变动,这些规定都存在着做出进一步调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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