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协会有关土耳其水域污染罚款规定更新,近期,土耳其环境保护署再次大幅提高其行政罚款金额。除行政罚款外,船舶和船长还可能因违反当地港口规定而遭受港口当局罚款,在特定情况下会面临刑事起诉的风险。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罚款的数额是根据船舶的大小和污染物质的性质来决定,而不是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来计算。此外,根据《土耳其环境法》第20条规定,对任何组织、机构或公司将按照3倍罚款执行。三年内重复犯污染罪的,罚款数额将成倍增加。由此可见,即使是很小的污染物排放最终也会被处以巨额罚款。

如果当局认为船舶已经造成污染,在缴纳罚款或提供可接受的担保之前,该船舶可能被扣留。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者电汇方式缴纳罚款的,可以给予百分之二十五的折扣。船舶所有人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但必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提出异议。为使船舶尽快被释放而支付罚款,以及享受的支付折扣并不影响船东就罚款向土耳其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事实上,上诉成功或进一步减少罚款数额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土耳其当局对污染物的种类作了广泛和严格的解释,一般禁止任何种类的废物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海洋环境。这包括生活废水、甲板冲洗水和从排水孔排放的受污染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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