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登记

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