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1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新通知》),对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原规定废止。

《新通知》废止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598号)(简称《原通知》)。这是2017年5月2日的文件。

二、准入政策调整。

《新通知》对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从事国内运输条件进行了调整。

由必须满足

(一)国内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运力;(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满足国内航运要求。

这两个条件改为

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

三、许可权限不变。

《新通知》要求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仍由交通运输部批准。

四、明确船舶营运证核发主体。

《新通知》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该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明确申请主体条件、程序。

《新通知》规定,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申请主体: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同时拥有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的船舶经营人。

申请程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初审,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部分)

聚焦 | 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交通部允许方便旗船舶回归准许参与国内运输!

综述,此次准入政策的再次调整,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鼓励更多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

政策的引导作用,既可以免税,又可以参与国内市场,回归船舶政策利好。根据《新通知》,可以进入国内市场的回归船舶应当还是以干散货船、集装箱船等为主,不包括客船、危险品船。

二、加剧国内市场竞争。

对于国内航运市场,尤其是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输市场,将提供更多的船舶运力。本来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初衷是鼓励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同时回归船舶更多参与国际市场,限制进入国内市场。而这次政策调整,放宽了回归船舶国内市场的准入门槛,无疑将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预计短期内就会有相关企业申请。

三、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1、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2、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

3、新增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4、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审批

回归船舶规模:

2017年开始至今

第一批13艘,第二批28艘,第三批5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促进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的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在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二、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该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598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免税政策申请受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促进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近期我部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优化旧船舶进口勘验、检验等工作流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水〔2019〕8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发布实施有关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0号)要求,现启动2019年度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免税政策申请受理工作。

今年是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请有意向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将拟办理进口免税登记的船舶清单(见附件)、纸质申请资料及船舶清单电子版刻录光盘,于2019年3月1日前通过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EMS)报送我部。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李花叶。

电话:010-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月25日

附件

聚焦 | 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交通部允许方便旗船舶回归准许参与国内运输!

注:

1.建造完工时间请以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等载明的交船时间(Date of delivery)为准;

2.船舶船龄请按照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计算;

3.享受免税政策企业是指拟向海关提出中资方便旗船舶进口免税申请的境内申请人,是船舶回国登记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船舶所有人;

4.申请免税企业注册地应明确至地级市。

来源:携船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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