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没有使用低硫燃油,是否可以豁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八点有关于是否可以豁免的指导性精神:

一、进一步明确排放控制区有关要求

(一)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方案》的要求。在船用燃料油、柴油国家标准修订实施之前,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控制区的江海直达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现行标准。

(二)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当制定并随船配备燃油转换程序。船舶应当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前完成低硫燃油转换,确保在进入排放控制区时已经在使用低硫燃油;船舶换用高硫燃油的,应当在离开排放控制区后开始转换;船舶应当将换油起止时间、船位经纬度、转换前后所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以及燃油舱存量、低硫燃油使用量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等记录簿中。

船舶没有使用低硫燃油,是否可以豁免?

(三)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方案》的要求。船舶发动机发生重大改装影响氮氧化物排放水平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与改装前同等的排放水平并申请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

船舶没有使用低硫燃油,是否可以豁免?

(四)船舶使用岸电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将岸电使用起止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五)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新能源及其他替代措施的,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同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将使用情况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相关记录簿中。双燃料动力船舶应当将各种燃料的使用量、换用燃料的时间、船位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六)船舶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应当按要求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保持装置运行良好。使用国际海事组织《2015废气清洗系统指南》(MEPC.259(68)决议)规定的方案B型废气清洗系统的船舶应当安装和使用废气连续监测系统;使用闭环控制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或者使用不能提供常用工况下催化剂寿命等参数的开环控制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舶,应当安装和使用氮氧化物监测设备。船舶应当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时间、船位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七)船舶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在内河控制区、沿海控制区内的港口水域和渤海水域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其它沿海控制区水域内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的禁排要求将适时公布实施。禁止将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残渣排放入水或进行船上焚烧,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残渣的储存和处理情况。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船舶使用不符合《方案》要求燃油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豁免或免责(《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详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附录4)

 

 

需要对船舶结构和设备进行改造后才能使用符合要求燃油的,但此改造应在《方案》实施后一年内完成;

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仍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燃油的;

因相关设备损坏、故障而无法在规定期间符合《方案》要求的;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而无法在规定期间符合《方案》要求的。

 

 

附录4:

船舶没有使用低硫燃油,是否可以豁免?

二、地方海事局关于豁免的一些要求:深圳海事局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第一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港时间自系第一根缆绳时起算,离港时间自解最后一根缆绳时起算。

二、船舶应按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相关部门和机构查验。

三、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可向深圳海事局提出豁免或免责,可豁免或免责的具体情形见本通告附件。

四、船舶可采取与上述减排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除使用岸电或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外,其他措施的替代效果须经深圳海事局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事先认可。

五、深圳海事局将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管,强化燃油质量和船舶排放的抽检工作。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低硫燃油的船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

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

由于以下3种情形之一导致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无法执行《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要求的,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提出豁免的船舶,应由其所属公司或代理人事先向海事局提出豁免请求,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海事局核查属实后,可予以豁免:

 

 

(一)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还是未能获得低硫燃油的。

(二)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船舶需要进行改造才可使用低硫燃油,并确保能在2017年1月1日完成改造。

(三)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如使用低硫燃油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危险。

 

 

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在靠泊期间使用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低硫燃油,应当立即通过高频、电话等方式向海事局提出,并在事后补齐书面材料。经海事局核查属实后,可予以免责。

三、请教香港的同仁们,船进入香港如果没有低硫油了也能申请豁免权吗?还是需要怎么操作?谢谢。

答:停泊后半个小时内换即可

问:船上没有油了立马加上就行是吗?

答:是呀。

来源:吾爱航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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