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改备案,取消保证金及保证金保险制度,给无船承运企业减负的同时,货主应如何规避风险?

在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为企业减负大背景下,无船承运业务也迎来利好。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无船承运业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将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承接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的调整

日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也发布通知称,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企业需及时关注交通运输部相关通知,按规定申报退还无船承运保证金。

同时,“无船承运业务”备案业务办理,可在“港航管理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和联系方式。此外,无船承运企业还应按相关要求,在中华航运网进行运价备案,相关备案操作和要求不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的调整。

根据上述通知,无船承运业务已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交通运输部也开始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那么,曾引起业界热议的无船承运保证金及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是否也意味着已被取消?

4月11日,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航务周刊》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协会已经接到了交通运输部通知,无船承运保证金及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取消,审批制也已经改为备案制。”

多家具有无船承运业务资质的企业负责人和保险业相关人士也告诉《中国航务周刊》记者,目前保证金已经可以办理退还,而保证金责任保险这一险种也已经“下线”。

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航运物流分会广州秘书处秘书陈国楼介绍,从2000年开始,无船承运人需向原交通部指定的银行交纳80万元的保证金。到了2010年,无船承运人有了新的选择,即购买保证金责任保险,最开始为一年2万,之后这一额度逐年下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保证金保函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三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此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18年9月公布的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无船承运业务服务指南中提到,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80万人民币保证金)。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等。

此次, 无船承运业务从审批改为备案,同时取消了保证金及保险,无疑减轻了无船承运企业的资金负担。“这是政府向企业释放的减负利好政策,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也会大大算短这一业务的申报流程。”天津荣易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震这样说。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在给无船承运企业带来利好的同时,也给广大货主带来了新的担忧。

陈国楼表示:“货主与无船承运人的货损、合同等纠纷时有发生。而保证金及保险制度可有效规避无船承运人‘无钱可赔’的风险。如今审批改为备案,保证金及保险制度也被取消,无船承运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货主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也认为:“此前审批制+押金或责任保险或担保的制度下,无船承运市场尚且没有得到完全规范,如今这些制度都取消了,市场监管是一个问题。”

他还提出,无船承运企业大都是轻资产企业,如今只要备案就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一旦出现纠纷,货主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对此,政府部门也进行了相关调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交通运输部将加强无船承运企业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外公布本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无船承运企业将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船承运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而从实际操作角度,陈国楼还建议,今后,货主应优先选择船公司提单,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提单时,应该注意判断企业的资历、资金实力、信誉度等因素。特别是目前很多国内企业,仅取得了国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代理,并没有无船承运人资质,货主在与之合作时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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