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宁波舟山港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规范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降低船舶硫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宁波沿海空气质量,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6月4日上午,宁波海事局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活动期间,执法人员登上停靠在宁波穿山港区的香港籍集装箱船“NEW MINGZHOU 12”轮,现场检查该轮落实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并从低硫燃油转换操作,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记录是否清晰规范、燃油供应单证和油样保存是否完整有效,船舶所用燃油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通过便携式燃料油快速分析仪实施现场检测,该轮船用燃油使用规范、质量合格。

2018年宁波海事局燃油抽检共计1913艘次,查处燃油超标违章9艘次。对于燃油超标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相关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内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排放控制要求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2020 年 3 月 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2022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排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2、检查要点

文书检查

(1)船方是否按照规定保存船舶燃油供受单证至少3年,燃油供受单证应列明供油公司、供油作业时间地点、供受油种类和数量并加盖船章。保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油检测报告,关注燃油含硫量、闪点、酸度、机械杂质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

(2)油类记录簿应按照记载规范详细记录每次加油作业的时间、油品种类和数量、加油舱室和留存量等。

(3)若存在燃油转换,应将换油起止时间、船位经纬度、转换前后的燃油舱存量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4)对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船舶,应核查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是否备注该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其中,对于双燃料动力船舶,应核查换用燃料时间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核查换用燃料时的船舶经纬度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确定换用燃料时的船舶位置是否满足控制区要求;核查清洁能源和燃油的使用量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等。

(5)对于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对核查船舶轮机日志中尾气后处理装置使用起止时间记录是否完整规范;装置使用起止时的船舶经纬度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确认装置使用起止时船舶位置是否满足控制区要求;核查是否持有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相关证书以及是否在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相应的签注等。

燃油检查

(1)船方是否将加油样品保存至该燃油基本用尽且至少保存12个月。

(2)海事管理机构可通过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对船舶所用燃油进行抽检,对于抽检超标的油样,应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3、注意事项

船方应选择合规的燃油供应公司,同时,为保障船舶权益,在加装低硫油时,尽可能在本船加油站取样点不间断抽取油样,并在加油船人员认可的情况下封油样瓶口,签字盖章后贴标签封存,以确保发生燃油含硫量超标时可向燃油供应公司索赔。

避免舱柜、管路混用,尽量使用专门的舱柜作为低硫油舱。

在高硫油转换低硫油时,应确保充足的燃油更换时间,根据船舶管系长度、燃烧速率估算换油所需时长,原则上宜早不宜晚,一定要将管路彻底冲洗,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方应制定严密的换油程序,确保操作人员水平,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含硫量超标。

换油前对整个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避免设备故障。

燃料供给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规范要求从事供受油作业,或者所供应的船舶燃油超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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