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病毒疫情下租船合同的法律风险(下)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停租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双方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产生的纠纷可能集中于停租或者延误索赔。结合笔者先前遇到过的相关情况,导致停租或者延误索赔的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现疫情,绕航进行处理;

2. 船舶正常进港,但是由于各国政府措施严苛,检疫时间延长;

3. 船舶在港期间发生疫情,船舶被检疫和滞留;

4. 船舶没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但是相关船员患了一般的感冒、发烧,港口方面出于谨慎,对船舶进行滞留、检疫;

5. 船舶去过相关港口而在其他港口遭遇更加严格的检疫。

笔者认为,原则上,无论是航次租船合同还是定期租船合同,船长、船员都由船东配备,因此在没有特殊事实的情况下,船东原则上要为船员负责。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该看合同中的停租条款如何措辞,以及如果船舶发生疫情,船东方面是否存在过错等等。如,租船合同中的deviation/put back条款可能会使船舶在航次中绕航处理疫情的情况下被停租。

一般的检疫(正常进港流程)时间,即使疫情检疫时间有所延长也并不构成停租理由,因为这只是在正常地履行合同。有些租船合同条款会明示约定:船舶进港或者驶离受影响地区/港口的检疫的时间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并且租船人始终应该支付租金。

船舶在港期间发生疫情,有些租船合同格式已经明示可以停租,如Shelltime 4格式的第21(a)(iii)和(iv)条以及其他的一些租船合同Rider条款中的检疫条款:由于船舶卫生或者船长、高级船员以及船员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检疫或者滞留带来的任何时间损失要停租并且由船东负责。NYPE的停租条款并不直接针对疫情,可能也不包含船员生病的情况,但是其中的扫尾条款any other cause,特别是如果双方在后面加上whatsoever的情况下可能也使得船舶被停租(参考Time Charter第25.25段)。

根据笔者经验,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上面的第四种情况:即船舶没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但是相关船员患了一般的感冒、发烧,港口方面出于谨慎,对船舶进行滞留、检疫。这种事情往往可大可小,严重时船员即使最后被确认没有感染也会首先被要求下船隔离,因此船舶不得不等待更换新的船员,而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建议双方拟定专门的条款有所针对。比如BIMCO条款约定:任何由于船舶挂靠或者已经挂靠受影响地区产生的额外的费用、开支或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以及船员的监控、清理、熏蒸和/或检疫应当由租船人承担并且任何时间损失应当计作装卸时间或者滞期费。

定期租船合同下租船人要为自己的指示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负责,除非船东在订立合同时答应承担相关风险。因此,特殊情况下,如果船舶被检疫或者船员感染病毒是合同期内遵循租船人指示挂靠相关港口而导致的,并且船东在防控疫情方面没有过错(因为船东的过错可能打破因果关系),那么可以尝试抗辩停租索赔。

船东义务与免责

船东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在提单、航次租船合同还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和船舶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疫情在船舶上发生或者扩散。就此,BIMCO条款明确约定:船东应当不时遵照国际卫生组织的建议努力采取与疾病有关的合理措施,由于船东、船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是很难免责的。船东为了控制船上出现的疫情以及救助船上的人命选择绕航原则上构成“救助人命”的合理绕航,但是建议船东绕航之前就相关问题咨询自己的保赔协会。同时,免责条款免除的只是自己本应该向他人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自己的损失、额外费用去向对方索赔。

新订立合同时注意事项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疫情发生之后即将订立的租船合同。上文已经论及,在定期租船合同下,如果某一项风险被视为船东在订立合同时接受的风险,则船东不能基于雇佣与赔偿条款向租船人索赔;同理,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如果某一港口的风险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被船东或者双方知晓,则很有可能在履行合同时不能引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责任。如在针对BIMCO条款的解释中就提到航次租船条款的适用仅限于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风险:航次租船的版本明确将条款的应用限制在租船合同订立之后的情况。这是因为当事方应该知晓在洽谈之前和之时的情况并且为之做出妥善安排。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情况可能比较麻烦,因此条款列举出解决变化了的情况的框架。其实,此类问题在战争及海盗条款的适用中也有探讨(参见The Product Star (No.2);The Paiwan Wisdom)。鉴于在疫情发生后双方订立租船合同可能会有此类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加入类似“不管此类风险在租船合同订立之时是否存在或者发生在之后”的措辞。

总结

鉴于疫情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因此笔者提醒承租双方应借鉴BIMCO条款,仔细审核和拟定合同条款,特别是要针对船舶能否拒绝前往某地、合同当事方的免责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停租、NOR的递交和装卸时间的停算、绕航、检疫的费用承担、船东的谨慎防疫情责任等问题。另外,笔者在文中阐述的所有内容均是基于当前的事实情况而作出的一般性法律风险分析,并不针对任何的具体案件和合同条款,而且本文观点也不针对合同下需要挂靠长江内河港口的情形以及载运旅客航次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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