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疫情期间不少港口国的一些相关检查“名存实亡”,但随着疫情的持续和一些海域污染物排放的失控,欧盟各港口国似乎已经忍无可忍,开始开刀了。

明晃晃的刀,已经举起...

据海事服务网CNSS了解,到2020年6月30日,在2019年以来访问过欧盟港口的船舶,前往欧盟各港口时,必须随船携带一份文件,证明其已履行根据欧盟法规在2019年报告期内监测、报告和验证CO2排放的义务。全球IMO数据收集系统的可比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31日。

据了解,在今年2月份时,一艘船舶停靠欧盟港口时,就因为违反了IMO 2020年“限硫令”,未遵守海上运输二氧化碳(CO2)排放量(EU MRV)的法规(EU)2015/757,而在欧洲港口被扣留。

该船在2018年报告期内未能显示出符合欧盟MRV法规的证据,尽管该船载有符合性声明以证明其监控计划符合EUMRV法规,但船长无法证明该计划已在2018年报告期内得到正确实施,也无法向相关方提供关于碳排放报告或符合法规第18条要求的有效文件。

最终,该船在交纳了15,000欧元的安全保证金后,方获准离开港口。

可以看出,欧盟动真格儿了,船舶访问欧盟港口的,需做好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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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MRV法规

欧盟用于监测和报告海上碳排放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该要求对停靠欧洲经济区(EEA)港口总吨位超过5,000吨的船舶进行跟踪和报告,监控和记录船舶每次航行中的碳排放、燃料消耗和其他相关关键信息。

船舶在欧洲经济区(EEA)内发生的航程也包括在内,当船舶在装卸货或锚泊期间,也会发生碳排放,都在监控范围以内。

当持续进行的监控活动产生的数据报告给经认证的检测者并成功通过检查后,相关方将会给船舶出具符合证明(DoC),以确认该船舶在特定报告期内的符合性。船舶必须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下一年的6月30日之前向船上提供有效的DoC进行检查。

商业运输和客运以外的其他船舶航行不在该法规的要求之内。

IMO的规定

IMO致力于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努力,其措施之一是从2019年开始对MARPOL附则VI的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IMO DCS)进行修订。

与欧盟MRV一样,船舶必须遵守IMO DCS,并且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IMODCS还要求船上携带确认符合监测和报告要求的文件。MARPOL附则VI第6.6条要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RO须在日历年开始之日起五个月内,发布与燃油消耗量有关的符合性声明(SoC)。这意味着必须在报告期结束后的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将SoC准备好,用于船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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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两个系统具有相同的总体目标,但仍存在区别:

◆IMO DCS包括船舶在海洋环境中进行的任何活动,而EUMRV仅涵盖商船和渡轮。

◆IMO DCS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船舶,而欧盟MRV仅适用于往返EEA港口航行的船只,包括国内航行。

◆EEA港口的排放在欧盟MRV系统中另行报告。

◆IMO DCS需要年度汇总数据,而EUMRV使用每次航行的数据。

◆IMO DCS需要有关载重吨位(船舶的承载能力)的数据,而EUMRV需要有关运输工作的数据(实际运载的货物重量或乘客人数)。

◆IMO DCS要求发布汇总数据,而欧盟则发布有关单个船舶性能的数据。

如果船上没有SoC和DoC的副本,则该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各港口当局的处罚规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被扣留。所以,提出如下建议&提醒:

1.近期前往欧盟港口的船只,船东或船公司要确保船舶均携带有效的SoC,以确认其符合IMODCS的要求。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2019年以来访问过欧洲经济区(EEA)港口的船舶,还必须携带有效的DoC,以证明其已履行EU MRV法规规定的义务。

3.历史上从未访问过欧盟港口的船舶,因没有批准的监控计划或DoC,船舶仍可在欧盟运营,但需要在首次访问后的两个月内,准备一份监控计划,并提交报告期内该航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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