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防污公约》附件六的规定适用于石油衍生燃料,也适用于生物燃料。在满足监管要求,证明生物燃料不会导致发动机超过适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一直备受挑战。

生物燃料能对环境保护带来潜在的效益,因此大众对生物燃料的兴趣一直在增加,但对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潜在上升及能否遵守《防污公约》附件六和《氮氧化物技术规范》則表示怀疑。

《防污公约》附件六第18条“燃料油的可用性和质量”适用于从石油炼制中获得的燃料以及通过石油炼制以外的方法获得的燃料。生物燃料和生物燃料混合物必须符合《防污公约》附件六。除硫含量限制外,《防污公约》附件六第18.3.2.2条规定,此类燃料不得导致发动机超过适用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

满足适用的硫限制通常不是生物燃料的挑战;然而,NOx技术规范的性质一直存在问题,因为发动机认证和相关IAPP证书要求进行主发动机测试,并根据ISO 8217:2005在DM级(馏出物)船用燃料上进行。

证明生物燃料不会导致发动机超过适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一直是个挑战。这将需要在岸上排放测试和监测,或发动机和燃料特定NOx排放验证测试,更复杂的是无法定义“参考生物燃料”。或根据《防污公约》附件六第3条:“船舶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试验”,船舶可以申请豁免《防污公约》附件六第18条。根据船旗管理局的决定,对于较小的发动机,生物燃料测试的豁免期最长为18个月,对于气缸排量超过30升的较大发动机,豁免期最长为5年。

由于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委员会于2022年6月就《防污公约》第18.3条附件六在生物燃料方面的适用批准了一项新的“统一解释”,这一监管障碍现在将被清除。这意味着高达30%(B30)的生物燃料混合物将被视为与常规油基燃料相同的方式。它还允许将B30至B100生物燃料用于根据《防污公约》附件六第13条认证的发动机,该发动机可以使用生物燃料或生物燃料混合物,且其氮氧化物关键成分或设置/操作值不会发生变化,超出该发动机经批准的技术文件给出的值。

根据劳合社船级社的信息,迄今为止的经验是,在使用B100生物燃料时,不需要改变发动机设置。最近发布的《劳合社船级社关于使用生物燃料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的技术报告》涵盖了使用FAME或FAME类型燃料从20%到100%生物成分的多个生物燃料海上试验的数据。报告得出结论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显著增加。

此外,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的几项在用试验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表明,各种生物燃料混合物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高达并包括100%的生物成分,通常低于油基燃料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或相若。

“统一解释”将作为MEPC.1/Circ.795/Rev.6并替MEPC.1/Circ.795/Rev.6发布,而且基本上已经生效。在一些国家,考虑这种新的“统一解释”可能会有所延迟,因此计划使用生物燃料的船东应联系其船旗管理部门,了解他们在应用这种“统一解释”的正式立场。对于希望使用生物燃料的船东来说,“统一解释”解除了进行船上氮氧化物测量这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减少大量额外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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