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出台《沧州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鼓励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沧州市将通过新增运力奖励、支持国际海运发展奖励、金融服务企业奖励、货运奖励等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设立新增运力奖励。在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造、购置,登记在渤海新区黄骅市的5000总吨以上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专业运输船舶(油品、液化气、化学品船舶),且承诺在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经营8年以上,年有效运营天数300天以上的,给予新增运力奖励。标准为船龄在10年以内,每载重吨给予奖励110元,10年以上非老旧运输船舶每载重吨给予奖励50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平均发放。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新购置船舶不包括市内船舶转让。每年设立4000万元新增运力奖励基金,超过部分在第二年兑现。

支持国际海运发展。在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船龄不满5年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CCS船级),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事国际海运或两岸运输业务的,按照10元/载重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航运业发展,对当年为沧州航运企业新增一年期以上贷款、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或基金投资,融资规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由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现代大型钢铁、建材、化工等实体企业在渤海新区黄骅市设立贸易公司,利用沧州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运输年货运量10万吨以上,运输的货物按每吨5元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

沧州市还将加强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智能完备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救助系统,确保航运业有序竞争和安全稳定。强化航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健全航运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港航、海事、船检、边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办事办证、审批审核、进出港和装卸作业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发展环境。

《意见》所指的航运企业包括从事水上货物运输和提供航运服务的企业。对在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的集装箱船运输、散杂货船运输、油船运输、液体化学品船运输生产企业等相关航运企业的资金奖励,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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