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服务网CNSS获悉,英国自今日起将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扩展至航运领域,正式将5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客船纳入该国碳市场。专家提醒,所有挂靠英国港口、总吨位超过5000吨的船舶,无论其船旗国或船东所属国家为何,均须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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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碳市场(UK ETS)现适用于英国港口之间的航程以及在英国挂靠港内的港内活动,包括货物作业、停泊和港内移泊。运营商须监测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的排放,并上缴与其经核查排放量等额的英国配额。该机制与欧盟碳市场(EU ETS)相互独立,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船舶根据其航线安排,可能须同时遵守两套体系。

根据规定,责任默认由注册船东承担,但可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将责任转予国际安全管理(ISM)公司,协议需涵盖船舶运营、ISM规则合规及UK ETS义务等相关事项。若未进行有效转委托,则注册船东仍须承担责任。

首要要求之一,是船舶运营商须向监管机构(相当于欧盟碳市场的管理当局)提交排放监测计划(EMP)。EMP按公司(运营商)提交,内容包括船舶清单、船舶参数、排放源等相关数据。该计划无需经核查机构评估,但须获得监管机构批准。

运营商须在英国“管理您的碳排放交易”(Manage your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报告服务系统中开设海事运营商账户,并在其首次符合英国碳市场要求的海事活动发生后42天内申请排放监测计划。年度排放报告(AER)须经独立核查,并于碳市场年度结束后次年3月31日前提交。

运营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AER,并于4月30日前上缴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首个碳市场年度(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配额上缴截止日期为2028年4月30日。常规报告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2026年仅下半年(自7月1日起)须进行报告。近海船舶在2026年底前可获豁免,自2027年1月1日起须强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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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则适用于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海事活动的船舶、捕鱼及鱼类加工船舶,以及运营苏格兰渡轮服务的船舶。与英国MRV框架(已于2026年4月2日废止)不同,英国与欧洲经济区(EEA)以外港口之间的航程(包括英国海外领土及皇家属地)不纳入UK ETS,因其不被视为国内航程。此外,北爱尔兰与大不列颠之间的航程,在英国碳市场配额上缴义务中可享受50%的扣减。

此举为航运业日益加重的碳合规负担再添一层压力,迫使在英国周边运营的船东须将监测、核查及配额采购等环节,与现有的欧盟及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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