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下午,大新华物流在上海举行了媒体见面会,对于沙钢船务扣留海航集团旗下海航旅业的“海娜”号邮轮一事作出回应。

一、关于扣船事件

9月13日,海航旅业旗下的“海娜”号邮轮原定于当地时间16:00由济州开往仁川,但在离港时,被济州地方法院扣留。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法律纠纷为由,向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大新华轮船、海航集团以及沙钢船务之间的纠纷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且当事各方已约定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沙钢船务在管辖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在明知“海娜”号的邮轮性质的情况下,利用周末,违反国际公约,无视“海娜”号上2300多人的安全与健康,通过韩国济州当地法院强行扣留船只,导致中国公民失去自由30小时,试图以此逼迫海航集团在担保责任未确认之前予以付款,导致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这是想通过挟持中国公民的安全和自由,来达到其商业目的的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根本毫无益处。沙钢船务举动伤害的不仅仅是1600多名包括老人和儿童在内的祖国同胞原本充满期待的旅行梦想,更是对同胞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以及国家形象的重大伤害。我们要尤其强调几点:

1. 此次邮轮扣押是在9月13日当地时间17:00发生,已非常接近周末下班时间,根本没有给船方留出解决问题的时间。“海娜”号船方在获知扣押的消息后第一时间安排了保证金的支付,但是因要履行法院的错扣异议等手续,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将保证金付进法院的账户。我们认为,这是一起有蓄谋已久的、想要通过要挟中国游客来达到其商业目的的恶劣行为,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创造了国际上不好的先例。

2. 沙钢船务是2004年沙钢集团组建的公司,我们看到沙钢船务发布的消息说其股权2013年已经重组,不再和沙钢集团有关系。航运业内都很清楚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的关系,重组后沙钢船务还是以前的团队,办公地点仍然在张家港。

3. 沙钢船务针对海航集团担保事项已经在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未有结论之前,沙钢船务即协调韩国地方法院针对海航集团下属企业采取行动。我们不清楚对方迫不及待的原因,是否整个集团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二、关于与沙钢船务的诉讼事件

2008年8月6日,大新华轮船由海航集团提供担保,与沙钢船务签订17.2万吨海岬型船舶租约,租金5.25万美元/日,每15天支付1期(78.75万美元),租期82-86个月,租约约定管辖地为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

2010年4月20日,租约约定船舶Dong-A Astrea轮交付大新华轮船,租约最早还船日为2017年2月20日。

2012年1月17日,沙钢船务撤回Dong-A Astrea轮。据了解,2012年1月18日,沙钢船务曾欲绕开保函中约定的英国高院诉讼条款,强行对海航集团发起伦敦仲裁,伦敦仲裁庭裁定沙钢败诉,应承担海航集团由此发生的法律费用约3.5万美元,截止目前沙钢船务尚未进行支付。

2012年11月1日,伦敦仲裁庭下达裁决,裁定大新华轮船赔付沙钢船务未来5年的租约利益损失5837万美元。

2013年4月8日,沙钢船务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清盘大新华轮船听证会召开,听证会上法官当庭颁布大新华轮船临时清盘令,清盘程序于当日下午正式开始执行,破产管理署指定临时清盘人,全面接管大新华轮船。

2013年8月底,沙钢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2013年9月13日,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了“海娜”号邮轮。

几点特别说明:

1. 沙钢船务针对此项租船业务发起了两起诉讼,一项针对大新华轮船香港公司的仲裁,目前该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程序;一项为针对海航集团担保在英国高等法院的起诉,经我们咨询海航集团法律负责人,沙钢船务对海航集团的起诉状于2013年7月23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至海航集团,海航集团进入对沙钢船务担保诉讼抗辩程序,该诉讼事项在法院的程序中,尚没有定论。海航集团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多大金额的担保责任,尚需要法院做出裁定。

2. 我们与海航集团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他们明确表态,如果法院最终判定海航集团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确定担保金额,并且中国的法律也支持,海航集团一定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有关责任。

3. 我们一直对大新华轮船为何在没有任何业务支持的背景下,以5.25万美元/天的高价与沙钢签署了长达82-86个月的长租约存在质疑。这是业内极其反常的做法,非常不合理,我们不排除其中有黑幕的可能性,相关部门正在对此立案侦查。

三、各方的关系

海航集团和大新华轮船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大新华轮船在清盘后已经被香港破产署接管,海航集团没有代为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英国高等法院最终判定海航集团承担责任,并且中国法律也支持,海航集团将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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