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eboo 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Chang-Jung Kim

此前,该公司曾于2015年2月11日在首尔中央地区法院提交申请,从而启动破产重组流程。

自那以后,已有至少5家债权人针对Daebo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法律追索。这也是为何观察人士没有对Daebo的最新行动感到惊讶。

他们指出,债务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法》第15章保护,以获得对海外重组的认可。这样的做法并不鲜见,尤其当诉方的资产已成为本地案件中的追讨目标。

上周五,路易安纳州东区一名法官在接到Lark Shipping的索偿申请后,下令将7.39万吨级的散货船Daebo Trader轮(造于2002年)扣下。

与此同时,另有4家债权人也针对同一艘船获得扣押令。该船自2月上旬以来,就一直停泊在新奥尔良海域。

为此,Daebo已聘入博锐律师事务所(Blank Rome),并按照《破产法》第15章提请保护。该律所昨日提出,上述扣船行动违反了重组法庭发出的保护令。

它同时将矛头指向另一种说法,也即Daeboo Trader轮的注册船东其实是Daebo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据该债务人称,它是在2007年与新韩投资(Shinhan Capital)达成售后回租交易。

Daebo周一上午在纽约南区法院提交申请时,列出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分别在1亿美元和5亿美元左右。

该公司在首次申请重组时,称其总共经营19艘船。在本次提及的13艘船中,它称大部分都为第三方公司所有。

据最近一次核实,该公司网站总共列出8艘散货船,但并未明确标出哪些是自有船,哪些是租入船舶。

根据克拉克森(Clarksons)数据库,Daebo及其分支掌控着12艘船舶,其中包括散货船、渡船以及杂货船。

在线平台VesselsValue.com的数据显示,这家运营商拥有6艘散货船,按市值计算总价超过9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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