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1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1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1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9日

●除息日:2016年8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0日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远航运(5.690, 0.03, 0.5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航运或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 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中远航运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6年2月29日公司股本2,146,650,7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 01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21,466,507.71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5年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 01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9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0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2家股东单位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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