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基被罚了!

是被海关罚的,而且还是连续两次收到警告,被罚款!!

外贸货代业的司机都知道,一般情况下被海关开罚的都是外贸货代报关企业,船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接到海关警告和罚单是极少见的!

而作为全球最大的船公司,马士基接连两次收到海关的警告及巨额罚单,更是难得一见!

什么原因呢?

据搜航网获悉,今年以来,全球最大的船公司马士基接连收到来自海关的警告,并分别收到海关6万和9.8万人民币的大额罚单!

具体原因,大家通过以下来自深圳大鹏海关的官方行政处罚书了解一二:

第一次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8000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中心茂业时代广场14层FGH单元及15层

2017年05月31日,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进口空柜APMU9990160。 2017年06月04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5330290)查验,该柜装有可移动高压配电系统一套,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12.3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第二次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0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中心区茂业时代广场14层FGH单元及15层

2017年09月01日,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中国深圳外轮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进口空柜MSKU2726180。2017年09月02日经海关查验,经查发现柜里装有JIM BEAM威士忌酒(牌子:白古边渡本)产地美国,货物为纸箱瓶装,容量1公斤,浓度37%/瓶,总数量为11058瓶共计11058公升,编码为220830000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66.3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来源:搜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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