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7日,离2020年1月1日倒计时还有34天,“限硫令”的脚步越来越逼紧了,而由低硫油与船舶、船员,甚至是PSC检察官之间还在紧张的磨合期,期间的纠纷事件不断发生。

最近,又接连发生了两起,而且似乎还都是乌龙事件...

第一起:

希腊一艘散货船在丹麦奥尔胡斯港(Aarhus Port),被丹麦海事当局检查时认定燃油硫超标,被罚款30000丹麦克朗(约合3500美元)。

但是,对于丹麦海事当局开出的罚单,船东方拒不认账,并表示:

“别逗了,我船在进港前一个星期就换成合规的低硫油了!”

这是怎么回事?

事发希腊散货船

丹麦海事当局发言人称,奥尔胡斯港(Aarhus Port)要求船只硫含量不超过0.1%的限值,但经检测发现,从希腊散货船上所取的燃油样品硫含量为0.122%,略微超出了0.1%的硫含量限值。

“这属于轻度违反奥尔胡斯港(AarhusPort)硫限定值的情况,因此决定判罚船东3500美元。”丹麦海事当局发言人说。

但船东对丹麦海事当局的检查结果提出了质疑,并在发给丹麦海事当局的一封邮件中称:该船在进港前一周就已经换成了低硫油,很难理解为什么燃油样品的检测结果会出现边际偏离?

船东方面坚还称,据供油商交付燃油时提供的BDN报告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都表明燃油是合规的,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没有超出0.1%限值。

对此,有业界人士解释称,很可能在高硫油转换低硫油时,部分高硫油卡在了F.O.自动反冲洗过滤器中(F.O.auto backwash filter),样品被从这里取出来,使得样品油检测值略高于0.1%的硫含量限制。

但海事当局方面表示,检测设备、检测过程都没有问题,检测结果也没有问题,该船当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确实超标了。

随后丹麦环境保护署(EPA)也介入调查,认定船只违反了港口的硫排放规定,有责任支付罚款。

据丹麦环境保护署(EPA)介绍,该船硫含量检测值为0.122%,介于0.12%至0.14%之间,属于轻度违规行为,所以对该船处以了30000丹麦克朗的最低罚款限额;如果船舶燃油硫含量过高,将会有非常重额的罚款,会对船东的运营造成很大影响。

尽管该船船东方面一直对丹麦海事当局的检测结果持有质疑态度,但最终海事选择同意支付30000丹麦克朗(3500美元)罚款。


第二起:

无独有偶,前不久在我国烟台西港也发生了类似事件,当然这次的失误不在检测方,而在船方。

11月13日上午,烟台八角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泊在烟台西港的一艘5万吨级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舶实施现场检查,在使用船用燃油含硫量快速检测设备对该轮船用燃油含硫量进行抽检时,发现该轮在港使用的燃油平均含硫量高达0.75%m/m,超过了0.50%m/m排放区控制标准。

执法人员立即按照取样程序进一步检查,分别在该轮燃油进主机的燃油管路和燃油供油单元出口进行取样。经进一步检测,该轮日用柜加油油样硫含量为0.49%m/m,满足排放要求。

初次检查超标排放的原因,是该轮轮机值班人员未按照换油程序操作,造成了主机燃油管路内船舶燃油硫含量超标。

于是在该轮提供了担保后,当日便允许其驶离烟台西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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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硫令马上就来了,相关各方都要做好人力物力方面的准备,不只船东、船上高级管理人员、普通船员,PSC检查人员以及海事当局也要做好相应的培训。

实践中,关于硫含量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很多都出现在了取样点上,比如从错误的油箱中取样、拿错样品瓶等等,使船东蒙受了“不白之冤”。

那么——

燃油取样——要注意哪些问题?

MEPC.1 2019“ Guidelines for onboard sampling forthe verification of the sulphur content of the fuel oil used on boardships”(2019船用燃油硫含量检测采样指南)中做了建议性的规定:

船载燃油样品应从指定的位置获取,主管机关应明确一个或多个取样点,如果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则燃料采样点的选择应考虑以下方面:

1. 取样部位安全方便;

2. 考虑到主机燃烧过不同等级燃油的情况;

3. 尽量在油箱的下游取样;

4. 尽可能安全地接近燃油设备,记下采样点的燃油类型、流量、温度和压力;

5. 采样点应在不受任何加热的表面或电气设备以及屏蔽设备构造坚固到足以承受设计压力的管线上,以防出现燃油泄漏、飞溅;

6. 由船方提议取样部位,并由检查人员接受; 

7. 取样装置应配备适当的排水装置,或在其他安全的位置;

8. 样品采集位置要确定没有燃料交叉污染,是在独立分开的燃油装置的情况下提取的;

9. 在取样之前,应使用燃油彻底冲洗取样接口;


样品处理——要注意哪些问题?

1. 样品瓶应由检查员密封,并在船舶机组人员面前粘贴识别标签,写清楚如下信息:

①采样点的位置;

②采样日期和港口;

③船舶的名称和IMO编号;

④检查人员和船舶代表的签名。

2. 船方应也应选择保留样品。 


以下为“Guidelinesfor onboard sampling for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sulphur content ofthe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hips”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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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

首先,在当局上船检查时,从船舶燃油管线或燃油舱现场取样时,轮机长务必始终在场!以确认样本是从正确的位置、以正确的方式提取的,否则一旦出问题,事后很难解释清楚。

其次,针对2020“限硫令”,各方有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了解实践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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