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完成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上海海事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上海海事局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确保实现“清洁世博”目标,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实现三大转变 新条例亮点频现

    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处处长鄂海亮介绍,新出台的《防污条例》最深刻的变化是立法理念得到了升华,将基本原则由“防止污染”升级为“防治污染”,并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其最主要的精神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

    为确保“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得到有效落实,实现从“防止污染”到“防治污染”的顺利转变,新条例在船舶污染的预控、应急反应、污染事故的调查、油污损害的赔偿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配套增设了一系列规定。“在要求建立和采取的一系列机制、制度和措施中,建立船舶污染预防体系、强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这‘三把利剑’将牢牢把控防治污染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索赔三大环节。”鄂海亮道出新条例“三大亮点”。

    根据新条例,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建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评估制度、开箱查验制度等九项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新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污染事故引发的污染清除和赔偿责任,为防治污染源头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