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20次委员会的决定,自201091日至1130日各备忘录成员国将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Ⅲ的要求,在亚太地区统一开展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活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导则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组织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港口国监督分委会翻译了东京备忘录秘书处制定的《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集中检查活动指南》并予以发布。江苏海事局自接到部局指示后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全面部署工作,积极投入到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集中检查活动中来。

  首先,江苏海事局要求各单位尽快组织学习并熟练掌握活动指南各条款及相关公约、决议和通函,并由本单位资深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带队开展好外籍船舶的检查工作。同时,对本次的集中检查活动进行积极的宣传,要求中国籍船舶有针对性的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防止在国外港口国检查中被滞留。在开展集中检查活动时,按照部局通知的要求开展检查,填写PSC检查报告和《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集中检查活动问题清单》,并按《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报告录入导则》和《集中检查活动检查报告录入数据有效性规则》有关要求将数据输入亚太地区港口国检查数据库(APCIS)。本次集中检查活动将结合日常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开展,防止重复检查,对同一条船只可实施一次集中检查。

  海洋污染物指主要经由人类活动而直接或间接进入海洋环境,并能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或能量。人们在海上和沿海地区排污可以污染海洋,而投弃在内陆地区的污物也能通过大气的搬运,河流的携带而进入海洋。此次区域性的联合行动说明全球都在关注环保的问题,关注海洋污染的问题,江苏海事局将严格把关,守住阵线,坚决做好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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