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上海崇明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崇明某船厂对意大利籍货轮“卢西亚”轮进行防污染检查时,发现该轮在10月中旬对船上的空调系统、伙食冰库进行了冷剂更换(由不含氢化氯氟烃的冷剂替换原含氢化氯氟烃的氟利昂22)。执法人员询问船长更换下的氟利昂22的去向。船长起初以不知情推脱,但在该船厂修单明确列明该修理项目等事实面前承认了事实,并说明约有65公斤更换下的氟利昂22交由船厂处理,但无任何主管机关接收证明,船上也未作任何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海事行政调查通知书,并制作了详细的现场询问笔录。

  氟利昂22(也简称R22)是一种消耗臭氧物质,MARPOL公约附则VI-国际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12条明确规定,含有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在从船上去除时,应送到适当的接收设施中。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防污条例也规定,船舶将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应向海事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自2005年5月18日《MARPOL公约附则VI-国际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生效以及2006年年底我国加入该附则以来,这是崇明海事处查处的首例涉及违反大气污染规则的案件。由于涉及到大气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的问题,崇明海事处接下来将督促有关船厂严格按照有关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对船舶相关污染物的处置工作,确保不造成污染。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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