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海事局曾志远、夏作明向CNSS供稿】2010年12月24日上午,由珠海海事局主办的《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会在海事局二楼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珠海市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交通管理局、港口管理局、海洋农渔水务局、航道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珠海辖区的航运企业、船舶代理、船舶修造厂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代表,船员、市民等共70多人出席了会议。

    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普法办主任庄海青,珠海海事局党组书记唐万在会议上分别发表了讲话。讲述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出台背景以及做好宣传贯彻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珠海海事局督察处处长许岩松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回答了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
今年12月初,海事局就已经印制了《条例》单行本3000本及《条例问答》2000份,下发到各海事处、各部门,并广泛派发给航运企业、船舶、船员及市民等。在12月3日,为迎接全国法制宣传日,海事局组织团员青年开展“送法到企业、送法到基层”活动,为航运企业、基层海事处送上了《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营造学习和宣传《条例》氛围。

    《条例》于2010年7月21日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珠海市地方立法的一件大事,也是继2001年我市颁布实施全国首个防治船舶污染的地方性法规《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后,我市在海事立法中的又一座里程碑。《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为我市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将有利于我市港口航运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实施“以港立市”战略,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巩固珠海作为西岸核心城市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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