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2日召开的临港经济区《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宣贯会上获悉,对在大沽沙航道航行的船舶将实行限速,除特殊情况外,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3节。

  根据新规,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活动的船舶,需提前24小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航行计划,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将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在大沽沙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和危险品船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所有船舶在航道中航速不得低于5节。

  同时,新规还规定渔船应在大沽沙航道北边线北侧航行。逢落潮海河泄洪期间,海河口节制闸下5000米之内禁止船舶进出港口和靠离泊作业。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港池、航道内抛锚,除加油、加水外,未经许可,禁止船舶之间的并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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