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海事处 陈月娥 钟敏向CNSS投稿】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港口建设费征管政策。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征收主体由原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二是降低了征收标准,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较原征收标准降低了20%。

    为确保港建费征管工作“顺利接管、平稳过渡”,按照上级要求,马鞍山海事处于9月26日下午召开马鞍山片区港建费征管工作宣贯会。芜湖海事局、马鞍山市交通局、港口局、财政局、辖区部分码头、货主单位、及船公司的近二十家单位领导及代表出席会议。

    海事部门向参会人员宣读了有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政策文件,介绍了芜湖海事局港建费征管接管阶段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重点向义务缴纳人介绍了货物出港申报的操作流程、征收管理办法中的专业名词及票据和账户的管理要求。马鞍山市财政局针对费用入库及地方财政预算等问题作了说明。

    芜湖海事局李应武副局长在会上宣贯讲话,他指出港建费征管是海事部门的一项全新的工作,港口建设费对于改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航道通航条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缴纳义务,海事机构要提供好服务,提高效率,保证既征收到位又不影响船期。

    马鞍山海事处沈基来处长表示:马鞍山海事处要进一步港建费征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创造港建费征收的和谐环境;各签证点要严格执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好启动的准备工作,避免给船舶造成影响和延误。

    目前,马鞍山海事处所属各执法单元签证窗口全部安装专用电脑及软件,执法人员接受业务培训,具备港建费征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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