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海事局获悉,为了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定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天津海事局积极部署,做好油污基金征收工作。

前期,天津海事局对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积极走访基层海事处进行调研。6月21日,天津海事局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了“开展进口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工作”宣贯会。会上,天津海事局就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征收工作、进口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工作和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管理工作做了详细介绍。在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同时,天津海事局还将开展进口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安全适运申报工作,并对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保税燃油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保证这些燃油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和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燃油质量问题给船舶航行和大气环境造成威胁。

6月25日,天津海事局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公布天津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站点信息的通知》,通知中表明天津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及天津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义务缴纳人,并对征收站点信息进行及时公布,方便征收对象及义务交纳人参与油污基金征收工作。“海事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也已升级完毕。目前,所有工作已准备就绪。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此次我国由财政部和交通部出台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有益尝试。做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工作,对保护海洋环境意义重大。基金的设立,既使船舶油污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弥补了船舶污油损害强制保险的不足,又为清除海上不明油污提供了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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