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涉外案件。2002年,为应对中国入世对涉外审判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专门化、集中管辖是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一大特色。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其重要地位是由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决定的,是由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所决定的。当前,世界正处于一个经济格局大变动的时代,出现的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考验着我国的涉外审判队伍。

由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信息化变革,对国际商业交往以及国际性商事规则,带来了基础性的深远影响。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仅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拉近了世界人民彼此之间的距离,克服了时空阻隔带来的不便,交易更为迅速便捷。电子单证出现在各种贸易领域,海上货物运输电放方式越来越普遍,国际商事合同形式从传统的纸面形式到电报、传真,再到电子数据交换甚至网上聊天记录,越来越信息化、电子化。信息革命改变着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形式及规则,对涉外审判中的司法管辖、证据审查、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信息技术革命也影响到涉外审判程序本身,如何在送达、庭审等环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大胆探索的问题。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正在不断显现,危机导致商事主体履约能力下降,再加上贸易保护主义推波助澜,涉外商事纠纷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给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带来压力。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必然产生许多创新型的交易方式、商业模式,由此产生出新类型纠纷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因此,这次危机不仅可能给涉外审判工作人员带来工作量、体力上的挑战,更要求我们在知识上、智力上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现存的国际商事规则主要形成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世界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有学者把这种现象形象地称之为“国际规则赤字”。伴随世界贸易格局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国际商事海事领域出现了一波修改旧规则、制定新规则的高潮。要改变长期以来只能在既有“游戏规则”中疲于应付、消极接受的被动局面,增加我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话语权,就必须把握机遇,结合自身发展目标与规划,积极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订。这一现象也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处于重农抑商、闭关锁国的状态之中,商事法律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都是近代才有的事情。现在通行的国际商事公约、惯例都是西方人制定的,是西方价值观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核心利益,当然也凝结了西方法律智慧的结晶。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中国在整个国际市场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商事海事规则的修订离不开中国人的参与,中国也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

参与规则制定,不仅需要勇气,也要有知识与智慧,必须以熟悉规则为前提。广大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法院工作人员,处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第一线,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司法实践经验,在我国参加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应该有所作为,有条件、也有必要作出自己的贡献。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对我国具有歧视性的、不平等条款的规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国际商事海事规则的起草、论证工作中,涉外审判工作人员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能动司法的体现,也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出台了有关对外担保、信用证、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完善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业务培训,从司法层面努力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能力与水平。同时,充分利用审判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多人次参与《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国际投资争端仲裁透明度标准等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磋商谈判。

中国正以开放的胸襟、平等的姿态,积极融入世界,在国际社会树立起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与此相适应的涉外审判工作要求审判人员:既要情系三山五岳,扎根祖国人民,又要胸怀五洲四海,兼具世界眼光;既要牢记祖国高于一切,人民利益至上,积极维护与捍卫司法主权,又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培养与树立世界对中国司法的信心。

这是一个大有作为的领域,这是一个大有作为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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