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宣贯会在广州召开。这次新部令对原《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在结构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职责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方式、手段进一步丰富。为此,本报请交通运输部相关专家对该规定的要点进行解读,供读者学习借鉴。

修订原则及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

修订主要内容

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作了衔接性规定。

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规定》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规定》根据新《条例》,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设立开拆查验制度。《规定》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

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完善应急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加大法律责任。《规定》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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