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起步之年。海域管理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八大确立的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海洋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为主线,坚持“五个用海”,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岸线资源,优先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用海,加大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一、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优化海域空间开发格局

(一)贯彻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认真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各项实施保障措施,加强功能和规模的双管双控,有效调节近岸区域用海方向和规模,科学引导近海开发,积极倡导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海域的开发利用,努力构造科学合理的沿海产业格局、滨海城市化格局、海洋渔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中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法定作用。

(二)严格实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分解落实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各项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各级海洋部门审核项目用海必须依据省级功能区划,不按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用海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对省级区划的修改管理,确需对海岸线、区划范围和功能区类型进行调整的,要按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三)启动新一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报批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要严格遵守《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不得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作出调整。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力争年内完成编制报批工作。

二、加强围填海和海岸线管理,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提升围填海管理理念。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融入到围填海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降低海域、海岸线消耗强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综合考虑陆海空间的自然禀赋,切实做好陆海统筹试点工作。实行控制规模、严格审查、加强监管等措施,切实强化区域用海规划的管理。

(五)严格实施围填海计划制度。进一步细化围填海计划管理措施,完善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指标安排上落实国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优先安排指标;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予安排计划指标。

(六)保护和节约利用岸线资源。出台海岸线管理政策文件,逐步建立岸线保护利用、岸线利用控制指标、占用总量控制、保护红线等制度,强化海域海岸线资源存量管理和精细化配置。新上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与新造岸线实行“占补平衡”。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及滨海湿地,加大对占用海岸线项目和规划用海的审查力度,确保围填海不占用基岩、砂质岸线和公众亲海岸线,其他岸线尽量不占用、少占用。

三、深化项目用海管理,保障海洋经济发展

(七)提高海域使用审批效率。积极融入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主动服务,依法行使海域使用审核权,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管理制度。切实有效缩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八)规范权属登记工作。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人员培训,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针对海域使用权人变更情形开展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依法完成变更登记。开展全国海域权属历史数据核查工作,保证权属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

(九)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按照中央关于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全面推行旅游、海砂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配置,积极开展商住等经营性围填海的招拍挂试点,自觉接受和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支持。规范海域使用权流转,继续推动海域使用权“直通车”试点。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探索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岸线价值的有偿使用制度。

(十)控制用海开发强度。发布海洋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的投资强度。加强项目用海的选址、方式、面积合理性的审查,控制开发强度,鼓励适度集中开发,优先安排“调结构,转方式”的项目用海。

四、坚持民生优先,切实加强养殖用海管理

(十一)保障渔民养殖用海权利。出台新形势下针对养殖用海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实现2020年全国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60万公顷的目标。加快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从事养殖的,优先安排海域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对于面积过大的养殖用海到期后要收回,从保障渔民生产生活的角度,优先确权给沿海专业渔民,符合条件的要减免海域使用金。

(十二)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关系。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沿海地区开发活动利益相关者关系,降低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建设用海审核过程中,凡是涉及渔民利益的必须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补偿不到位,损害渔民利益的,一律不得报批。发挥海籍调查、审查审核、公示公告、争议调处等管理机制的作用,着力解决渔业用海与港口航运、油气开采、旅游开发、国防建设等各类用海之间矛盾突出的问题。

(十三)鼓励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渔港、科研基地等渔业基础设施和渔业现代化建设用海,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优先配置。符合条件的,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五、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程,打造美丽海洋

(十四)编制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和计划。各省要完成本省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编制工作,将资源条件突出、生态价值高、开发潜力大的海域海岸带区域纳入整治修复范围,建立整治修复项目库,编制年度申报和实施计划。新上用海项目形成的岸线要达到整治修复标准。

(十五)规范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管理。出台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对已经批准的项目要狠抓责任落实,开展全过程监管。正在实施的整治修复项目要每半年上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扎实推进,落到实处,已经实施完成的要抓紧时间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十六)加强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资金专款管理。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健全预防腐败机制,完善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等与项目无关的工作内容。地方要积极争取配套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整治修复项目。

六、提高创新能力,完善规章制度

(十七)坚持政策创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海域使用权登记规程、海籍调查工作规则、海籍图和宗海图绘制技术规范、填海竣工验收相关标准。完成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制度,开展海域使用统计历史数据修正和海域使用统计分析,建立海域使用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和工作奖励制度。

(十八)坚持方法创新,开展专项用海管理。研究制定航道锚地等港口航运用海管理政策,逐步实现对公共用海海域的有效监管。创新海上人工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制度和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审查程序,做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许可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的有效衔接。开展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数据整理,建立海底电缆管道数据库。继续严格执行深水远岸布局海上风电场政策要求。

七、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海域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九)深化拓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积极推进各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队伍建设,在西沙永兴岛部署建设运行三沙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在辽宁、江苏和海南三省开展第一批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深化监测内容,规范监测流程,制定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现场监测以及重点项目、区域用海监测等技术规程。开展全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加大围填海项目、大陆岸线、重点海湾的监测力度。开展基本系统软件升级,提升系统智能化和二三维一体化水平。开展全国海域视频监控系统集成,构建国家统一的海域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完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公共非确权用海数据、海域海岸带调查数据等各类基础数据整合入库。开展海域资源状况和海域使用现状分析评价,制作形式多样的辅助决策产品。

(二十)构建海域评估体系。出台《海域评估管理规定》和《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试点建设。成立海域评估专家指导小组,组织编印海域评估培训教材和案例,深化海域评估业务培训,大力推进海域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队伍建设。

(二十一)强化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出台《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海洋行业标准,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建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电子备案制,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加强论证资质单位的管理。完成海域使用论证考试用书编制,深化论证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改革。加强专家库建设,完善论证报告评审机制和检查反馈机制。

八、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海域综合管控能力

(二十二)提高依法管海的意识和能力。海域管理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市县两级海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区域用海、养殖用海等专项培训,不断提高海域管理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三)深入开展海洋综合管理研究。海域管理机构和干部要坚持解放思想,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到海域管理各个环节,认真总结《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十年来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创新管理制度和实践,提高综合管控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树立海域管理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减少会议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多干务实之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海域管理公开化、规范性、精细化。海域管理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廉洁自律,对出现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切实打造海域管理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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