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非法排污,有效保护海洋,天津3月1日出台“新政”,规范进出港船舶污染物排污。

《关于规范天津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活动的通知》对进出天津港船舶提出以下要求:对于下一港靠泊国内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离港前残油存量不得超过10立方,污油水存量不得超过20立方;对于下一港靠泊国外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残油、污油水必须全部回收处理;不具备岸上接收设施的石油、化工码头,作业期间不得采用船舶旁靠方式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等等。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