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升级势在必行

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除,针对肇事企业英国石油公司BP的索赔金额也未有定论,但这起事故对各国海上油气监管法 律的完善都敲响了警钟。2月21日,素以环境监管严苛闻名的欧盟在经历长时间的内部争论之后终于出台首个海上油气开采监管法案,以期从源头杜绝BP漏油事 件的再次发生。

据道琼斯报道,新监管法案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要求石油公司在申请勘探开发许可证之前就递交项目风险报告和针对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油气开发商必须证明自身具备足够的财力和物力应对突发事故,保障人身和环境安全,并支付潜在的赔偿金额。

此外,新法适用于欧盟境内所有海域,这意味着欧盟海域的任意一座海上油气钻井都将接受监管。以往监管对象仅限于沿岸的近海项目,如今监管范围扩大至距离海岸线370公里之遥的海域,监管级别明显提高。

欧盟全境目前共计有上千个海上油气钻井平台,大部分坐落在北海,而其中将近一半为英国所有。还有资料显示,如今欧盟和挪威有超过90%的石油项目以及超过60%天然气项目分布在海上,加强海上油气开发监管因此显得尤为必要。

监管或主要针对新项目

早前,英国和荷兰等拥有数十年海上油气开采历史的国家已经结合本土经验率先强化了相关立法。欧盟颁布的新法实际影响的是油气新贵塞浦路斯以及黑海等地区的新油气项目。

“上述新的监管法案就是要确保在某些成员国已经施行的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推广到欧盟全境,” 欧盟能源专员欧廷格强调,“新法将能确保快速积极有效地应对海洋事故,并将对沿岸国家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

据悉,新法案将在今年夏天正式获得通过,并最迟在两年之内生效实施。当然,欧盟各成员国以及石油公司在如何定义该法以及如何执行拥有一定的空间。欧盟官员表示,拒绝“一刀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作用,真正做到杜绝海上油气开采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述人士还强调,凡欧盟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区块也必须向其母国提交事故应急预案,从而避免不同国家之间的纠纷。

自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发生以来,欧盟内部围绕是否加强海上油气监管的争论日趋增多。在此之前,欧盟涉及海上油气开发的监管条例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且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外界认为其早已过时。

2011年10月,欧盟公布海上油气监管法案草案,要求结束成员国分散监管的局面,将监管权集中至欧盟手中。次年10月,欧洲议会议员伊沃・贝 雷特提交报告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海上油气开发的行列,为防止这些没有或只有较少经验的国家犯错,欧盟有必要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

内部争论不休

欧盟颁布海上油气监管法案被视为环保势力的巨大胜利。然而部分环保人士认为,新法案仍然不理想,因为他们期望的禁止北极油气开采的相关内容并未写入法案。

绿党就要求欧洲议会不要给新法放行。

奥地利绿党人士伊娃・李希藤贝格表示,新的海上油气监管法案并没有解决所有的安全问题。“(新法)并未禁止在类似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进行油气开发。”

不过也有环保组织为新法叫好。绿色和平对欧盟初步通过新监管法案的结果表示满意。该组织认为,要求事先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能够起到阻止企业非法开采的目的。

事实上,北极并不属于欧盟海域。拥有部分北极主权的挪威是欧盟能源伙伴,主要通过欧洲经济区(由27个欧盟成员国和3个非欧盟国家组成――编者注)这个架构与欧盟发生关系。因此有专家认为,禁止北极油气开发不属于欧盟事务范畴,这类监管应交由北极理事会处理。

据外媒报道,各国对欧盟新法的反应并不一致。拥有大量北海油气资源的英国一直不希望欧盟新的监管措施升格为法律,而是停留在指令级别,从而为具体实施创造更多的灵活空间。

欧盟曾评价称,英国北海油气开发监管条例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是值得他国借鉴的“黄金准则”。英国油气协会抓住这点大作文章,既然欧盟版本的 监管法案几乎照搬英国经验,本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不仅如此,还会与英国等国现存的监管制度发生冲突。最糟的结果是让投资者产生疑惑,影响正常的海上油气 开发,甚至造成项目停滞。

欧洲议会中的英国保守党议员就认为,欧盟法案反而有可能降低北海安全系数。

英国油气协会指出,欧盟“错误地”深信,所有的钻井都会像“深水地平线”那样爆炸,并造成同样规模的污染。“实际上,大部分新钻的井在技术层面 上都能避免‘深水地平线’同等规模的爆炸,而且,一半以上的北海钻井平台靠人工动力漂浮,很难想象发生墨西哥湾那样的大面积污染。”

此外,该协会对欧盟“加强监管可将事故损失减少一半”的说法嗤之以鼻。“欧盟90%的油气由3个成员国和挪威生产,这些国家相关监管已经非常严 格了。欧盟认为各国将因加强监管节省6350万欧元。实际上,我们认为,各国政府反而会因此增加1.3亿欧元的财政负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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