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东海事局获悉,新修改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救将受到行政处罚。

该规定细化了救助行动,进一步明确了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和职责,对中止和终止的海上搜救行动的条件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新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同时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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