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全国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科塔那不拉”轮的缅甸籍二副信奈应(英文名THEIN NAING OO)和船长特伟(英文名HTAY WIN)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大雾天发生碰撞

拖虾船瞬间失踪

去年4月2日下午3时许,浙普渔75185拖虾船在普陀东福山东南面海域作业时,忽然与其他渔船失去联系。当时,该海域浓雾弥漫,能见度极低。同编组的浙普渔75181船多次呼叫对方没有应答,且发现有一艘大轮船在附近水域驶过,该船船老大迅速将浙普渔75185船的异常情况告知附近其他渔船。

当天下午4时许,同在附近作业的浙普渔61040船船员发现海面上有油花、舱盖板、电视机等漂浮物,立即电话转告浙普渔75181船,认为浙普渔75185船可能已与他船发生碰撞沉没。附近渔船随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自发展开搜救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量前往事故附近海域展开大规模搜救。去年5月6日、7日、9日、23日,我市渔民在生产作业中分别打捞起四具尸体,经遇难者家属辨认和DNA检验,确认尸体为浙普渔75185船上的其中4名船员。另有3名船员失踪。

锁定嫌疑肇事船

海事部门登轮调查

事发当晚6时许,舟山海事局经仔细排查后,初步锁定从洋山港开往北仑港的新加坡籍集装箱船科塔那不拉(KOTA NEBULA)轮存在重大肇事嫌疑,立即指令其驶往指定海域接受调查,并指派海事调查人员乘海巡艇连夜对涉嫌肇事船舶进行现场勘验及登轮调查。

海事调查人员第一时间封存了科塔那不拉轮的电子数据、海图、航海日志等文书资料。在对船体外侧进行勘查时,调查人员发现,船艏两侧有明显的划擦痕并附着油漆。在对船员询问时,该船船长及事发时段值班的二副等人均表示未发生碰撞事故。

调查工作在去年4月5日取得重大突破。科塔那不拉轮的一名船员陈述,他当时和其他船员在船艏甲板作业时,听到了碰撞声,并在船舷边看到该轮正顶推着一艘渔船航行。随后,调查人员又通过技术手段解读了相关证据资料,显示科塔那不拉轮船位在4月2日下午3时许与另一艘船舶重合,其后该轮航速瞬间发生大幅下降,不久后航速恢复,其间该轮主机没有减速操作。

在大量的客观证据面前,科塔那不拉轮的二副信奈应和船长特伟不得不相继承认碰撞事实。

事发后不施救

交通肇事逃逸

去年5月23日,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正式受理浙普渔75185船被撞一案,并介入调查。5月26日,海警部门在定海某酒店将信奈应、特伟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对其刑事拘留。8月,海警部门完成全部调查取证,案件顺利移交检察机关。

去年11月15日,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信奈应、特伟犯交通肇事罪。今年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下午,新加坡籍“科塔那不拉”号集装箱轮在二副信奈应驾驶下,从洋山港开往宁波港。15时许,“科塔那不拉”号轮途经我市东福山两兄弟屿偏南约11.5海里海域时,信奈应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海上避碰撞规则的相关规定,瞭望疏忽,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导致“科塔那不拉”号轮与“浙普渔75185”渔船发生碰撞。事发当时,在船长室休息的“科塔那不拉”号轮船长特伟接到报告后来到驾驶台,一水、大副检查后均向其报告有船员看见碰撞发生,船头区域有玻璃碎片。在碰撞事实明确且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特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指令采取措施及时施救,也未按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擅自指令信奈应驾驶船舶驶离事故海域。最终造成价值72万元的“浙普渔75185”渔船沉没、船员翁某某等4人死亡、船员翁某等3人失踪的重大事故。在该起事故中,二副信奈应是主要责任人,船长特伟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且两人系肇事逃逸的责任人。

昨天下午2时30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分别在判决书上签字。 据了解,该案可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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