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73/78》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船舶垃圾排放要求更加严格。上海崇明海事处辖区内生态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集聚,处通过创新辖区船厂“五三”监管模式优势,重点检查船舶垃圾排放,全方位保障海洋清洁。根据船厂提供的待修船舶情况,我处第一特勤大队通过“五三”模式选船,经评估待修船舶的污染风险等级,确定在厂进行维修的巴哈马籍油轮“SIL****”轮为红色风险等级船舶,须100%登轮检查。5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轮进行防污染检查,该油轮货油输油管路存在漏油至隔舱清况,现场执法人员当场一丝不苟地对该输油管路所经过的压载舱进行核实,确保油污不经过压载舱排出舷外,并要求尽快修理漏油管道,通过合法途径将隔舱漏油进行接收。在对其垃圾排放检查中,该船船长由于对中国领海基线认识不清,于2013年4月13日在舟山海域未经粉碎排放生活垃圾,距中国领海基线仅2.8海里,违反了MARPOL附则V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通过《垃圾记录薄》和航行日志、GPS日志中记载的排放地点在海图上作业与船方进行核实,在确凿证据面前,船方承认违法排放事实。执法人员向船方开具《海事行政调查通知书》,并详细解读了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中对排放垃圾的规定,希望该船能以此为戒,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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