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控即港口国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和操作要求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1]其已经由个别主权国家的自发行为逐步演变为区域间乃至全球性的协同行为。自 1982 年法国、荷兰、英国、德国等欧洲的 14 个主要航运国签署了第一个区域性港口国备忘录——《港口国监控谅解(巴黎)备忘录》以来,南美、亚太、加勒比海、地中海、印度洋及黑海、西中非等地区纷纷成立起了类似的区域性合作机制,他们与单独实行港口国监控的美国共同组成了港口国监控的全球性网络。回溯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结与发展史,主权国家间达成的《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等均将港口国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纳入调整的范围,主权国家间通过不断修订既有公约或制定新的更具强制力的规则以充实港口国监控制度的内容,主权国家还以国际海事组织为平台制定港口国监控程序以统一检查行为。如今,全球范围内的绝大部分主权国家均纳入了港口国监控的公约体系,各港口国也在信守公约的前提下通过国内立法行使着国家在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主权。海运船舶尤其是本文重点探讨的从事国际海运服务贸易的船舶,往往进入了港口国加以监控的“外籍船舶”的范畴。作为船旗国履约的有效补充,港口国监控制度也因此成为了备受各国海运界和贸易界关注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对海运服务贸易这一古老而又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断发展的贸易形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港口国监控制度建构根基

港口国对抵港外籍船舶所实施的这项监督与检查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起全球性网络,被多个公约确认并被各国政府及海运服务承运人等广泛遵守,归根结底是该制度具备了坚实的实践、理论、逻辑等基础的制度选择。

(一)对历史事件的深刻反思

追溯港口国监控制度的起源,其与 1978 年3 月 17 日利比里亚籍油船 AMOCO CADIZ 号在法国 BRITTANY 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 万吨的严重油污事故有着密切的关联。这艘超级油轮因触礁断成了两截,溢出的石油形成了宽达一公里的油带,对海滩和鱼类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对沿岸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AMOCO CADIZ 号油轮触礁的惨剧可谓触目惊心,该事件迅速在欧洲引起极大震惊和广泛关注,国际社会在意识和心理层面均更加普遍地认同:多数海难事故是人为因素或船舶结构缺陷所致,港口国应该以维护船舶安全、人命财产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即“海上安全”为宗旨,采取共同措施对外籍船舶进行必要监控以限制不满足国际公约要求船舶的航行权利。可以说,该事件显著的社会效应和强大的警示作用使得“海上安全”的价值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因而成为了港口国监控制度设立的“导火索”或者说是“催化剂”。对于该事件的深刻反思推进了港口国监控公约及相关机制国际对话的启动,加速了国际社会建构港口国监控制度共识的达成,尤其是直接促成了 1982 年《港口国监控谅解(巴黎)备忘录》以及 1983 年国际海事组织第 466 号决议的通过,最终推动了港口国监控全球性网络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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