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专章对水上救助作出细致规定。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大水上救助工作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 《条例》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队伍参与水上搜救,并规定,对在水上救助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实施水上救助是海事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条例》明确指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旦水上驾驶遇到问题,可随时拨打海事部门的12395专用救助电话。根据《条例》,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应当组织力量救助,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出于安全考虑,《条例》还指出,船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外,一旦有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渡运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行为,将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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