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域环境保护,降低重大油污事故风险,促进海洋强国建设,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结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了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政策。为做好该项工作,连云港海事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单壳油轮监督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加快辖区相关单位所属单壳油轮淘汰转型升级,切实保障辖区水域清洁。

连云港海事局紧紧围绕工作主题,积极行动、有效协调、合理安排,多渠道、多平台、多种方式向辖区船舶供受油作业单位和污染物接收单位单位宣传关于单壳油轮淘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为辖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法规要求,积极利用市场调节手段,提高辖区码头货主对油类货物载运船舶的选择标准,加快单壳油轮淘汰工作进程。积极协调连云港海事局各相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单壳油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截止2014年底,连云港已有3艘单壳油船提前淘汰,价值人民币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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