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一辆投保的集卡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发生火灾,因交涉理赔不成,只好起诉至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该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2013年4月中旬,集装箱公司就该自燃集卡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含车损险),保险期限均至2014年4月21日止。然而,该公司就该集卡的挂车仅投保了商业险,未投保车损险。

据集装箱公司诉称,2014年1月5日,该集卡车辆在行驶中为避让其他车辆而碰撞石墩引发火灾受损。因理赔不成请求法院判令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辩称该起事故牵引车投保了车损险,但挂车未投保车损险。还称车辆为自燃,依据保险条款自燃或不明原因火灾属于免责范围。

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当日,该中队接警称在312国道星华高架西一点,有一辆集装箱车起火。到现场后,发现该车辆在起火,集装箱车头及驾驶室已烧毁。驾驶员表示,为避让小车,向右打方向撞上右边石墩又向前行驶二十多米后感觉有异味灯光也坏了,即下车查看发现车头大灯处已着火引起火灾。具体起火原因不明。当地公安消防支队也出具证明,该起火灾是下属唯亭支队接警出动将火扑灭。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认没有发现存在因碰撞、擦划等变形损伤,造成该车燃烧的相关痕迹。但不排除驾驶室内保险丝盒接线短路,电线高温产生火源,引发燃烧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装箱公司提供火灾原因证据,系其驾驶员自述,交警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载明具体起火原因不明。司法鉴定确认没有发现存在因碰撞、擦划等变形损伤。集装箱公司既未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也未提供证明保险车辆系碰撞起火,仅以鉴定意见为保险公司单方委托而不认可。根据规定,投保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变形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除交通、交警部门同意移动车位外,驾驶员需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在接到该告知单24小时内与保险公司联系,但该公司未就车辆着火通知保险公司,擅自决定不保护火灾现场,致使火灾事故无法查清,遂被法院判决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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