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发布船舶闲置程序

印度政府航运总局已接到有关减少在印度港口以及海外闲置的印度籍船上的配员人数的请求。

经修订的《1958年商船法》第76节要求每一艘印度籍船,无论是在海上、港口或者任何地方,按照规定配员。相应地,印度政府航运总局发布若干通函,规定了在不同类型的商船上必要的最低安全配员水平。该局还允许位于泊位/安全锚泊的闲置船舶减少配员,请查阅2004年2月10日的第“NT SAFMAN- 2/2004”号通函,以及2010年10月6日的第“121 of 10”号工程通函。

打算在港界内闲置其船舶的印度籍船舶的船东至少被要求:

·从计划闲置船舶所在区域的具有管辖权的港务局处获得许可,遵守该港务局所执行的规定。

·确保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以确保船舶的安保方面始终符合要求的标准,包括该港口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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