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日前批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成为批准该公约的第89个国家。

公约确定了沿岸国家在干预公海油污事故方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以预防、减轻或消除对海岸线或相关利益者的危害。

目前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商船吨位占全球吨位的75.08%。

除此之外,多哥还批准了此公约1973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将范围扩大至比油类更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其他物质。(中国船检独家文章,欢迎转载或报道,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船检或国际船媒”,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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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Torrey Canyon 号油轮事故引起一系列有关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用国际公法无法解决。尤其是沿海国家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其领海区域免遭污染,这就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以限制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该项权利。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油污染损害法律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文件:

1.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2.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干预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

同时会议也意识到比油类更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其他物质,主要是化学品。海协法律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将本公约扩展到除油类以外的物质,起草了一个议定书并提交给1973年伦敦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了该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

在1990年3月12日至16日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29届会议上,我国代表通知委员会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自1990年5月24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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