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已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与原来法规相比,取消了船舶签证,船舶有可能利用新规偷逃港建费,莆田秀屿港海事处结合辖区特点与工作实际,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规费行为,确保规费应征不漏。

该处高度重视,研讨有可能出现船舶偷逃港建费的可能情况,制定相关对策;同时加强与码头调度的联系,要求其对靠离港船舶载货情况进行预报,加大对码头装卸货记录的核对 ,保证数据的一致性。结合弹性工作制,加大现场港建费核查力度,对可能存在漏缴或逃缴船舶进一步核实;加大宣传力度,对到港的船舶通过代理、码头、现场检查等方式,告知其偷逃港建费的严重后果,形成威慑力。最后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可能出现偷逃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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