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11月17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此前,我国已建立海上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适用于内河,我国也没有建立船舶载运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一些内河发生的船舶油污事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和油污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有效赔偿。如2013年12月发生在长江常熟段的内河油船“山宏12”轮沉船溢油事故,由于船东自身赔偿能力不足且未投保油污责任保险,致使油污受害人面临“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的窘境,其污染赔偿问题至今未解决。

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等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专家代表分别围绕“海洋污染损害评估”“我国《海商法》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未决问题探讨”“海洋污染损害索赔的有关证据和法律问题”“完善中国船舶防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等议题深入研讨。

此次会议由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首次承办,该中心于去年落户上海虹口,主要职责为受理及审核全国油污受害人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补偿的案件。据悉,今后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将围绕海洋污染损害及赔偿议题,定期举办此类专业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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