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安、水务联合开展非法采砂入刑宣传工作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到海事部门的为非法采砂相关事项。为营造学法、守法的氛围,打击非法采砂行为,12月13日,荻港海事处新港大队联合长航公安繁昌派出所、无为县水务局对辖区吸砂船、砂站开展非法采砂入刑宣传。
新港执法大队联合检查人员来到辖区某砂站,发现有一无名吸砂船正在靠泊,即对砂站、吸砂船负责人进行宣传。检查人员宣读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采砂的破坏性、处罚的严厉性、对象的广泛性,告诫吸砂船主不得从事违法采砂活动,黄砂场(点)不得收购或代为销售非法开采的江砂,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