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简称《登记办法》),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国际登记不受“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比限制,此举对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国现代化海运船队建设,服务自贸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登记办法》,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主体为依据我国法律在自贸区设立的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依据国务院自贸区相关方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但《登记办法》明确,国际登记船舶仅限于航行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航线。

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行政相对人,《登记办法》还就提高国际船舶登记办理效率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允许船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机关预先审查,避免了航运企业申请、领证多次往返;允许船舶登记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以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作为船舶技术凭证办理各类手续,避免办证过程中,各类证书互为前置条件导致的办事不畅等。未来,自贸区内海事管理机构还将提供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即不同业务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筹办理、统一发证,届时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不同业务时可免于提交重复材料。

对此,中国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经济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宁涛对《中国船检》表示,《登记办法》在简化船舶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面进行了诸多积极探索,也提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船舶登记环节并非阻碍船舶和船公司来华落户的政策短板。目前我国国际航运市场高度开放,非五星旗船舶和国外航运公司均可开展我国国际航运市场业务,而海外的低税率环境优于我国,金融开放度高于我国,海运治理体系异于我国,因此,对于吸引船舶、航运公司入驻自贸区,我们需要在政策措施方面进行更多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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