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简称《办法》),要求申请材料“清单化”,不得随意增加材料,不得随意增设流程,不得以人员不在岗、不熟悉业务或其他任何理由拖延业务办理,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行政许可应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作出,如延长办理期限需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0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级数,且应定期对行政许可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针对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办法》明确,如遇申请材料需要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核部门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核查,但核查范围仅限于许可事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得现场核查无关事项;如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涉嫌欺骗等违法行为的,可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现场核查的,不得实施现场核查。

《办法》提出,除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期限短于最长许可证期限、行政许可事项明显不需要最长期限、行政许可证期限受制于其他法定事由3种情形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给予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长许可证期限。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已同期印发,对26项海事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程序、办结期限以及许可期限、救济程序等内容以列表形式进行了明确,行政相对人可据此准备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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