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中发现的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质量缺陷,建造厂不能有效消除的,坚决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或按流程撤销已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5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船舶检验局进一步念紧规范船舶建造行为,提高建造船舶检验质量,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紧箍咒”。

该局严控钢材使用和焊接质量,重点核对空船重量和船用钢板重量,禁止船体外板使用非船用钢板,严格按焊接规格表要求交验装配和焊接质量,重点核查无损检测报告片位图(超声波检测区域及长度)与实船焊缝位置的一致性和结论正确性,坚决打击造船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行为;狠抓条例船建造检验质量。重点控制危化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油船的船型、舱型、双层底高度、边舱宽度与法规、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完善建造检验交验制度。现场验船师应按C/0版文件中的《船舶建造检验作业过程控制程序》要求在重要节点及时交验,否则不予进入下一步检验步骤。加强对样台型值的检查,保证船舶吨位的准确性,从源头上遏制大船小证;新建船舶下水之前建造检验现场验船师必须提前通知技术审核人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核,技术审核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简化程序;技术审核人员在实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缺陷或明显与法规规范不符而被现场验船师放行的项目,需书面上报船检科长。

同时,该局强化航行试验,验船人员须全程参与航行试验,实际监督航行试验大纲所有项目的实施。航行试验前,应由建造厂召集由验船师小组、船东(或船东指定代表)、建造厂相关部门、试航船员等人员参加的试航前准备会议,并形成记录;验船师应加大对船用产品证书真伪的甄别力度,特别注意主机、舵机、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空压机、锚、锚机等证书的真伪,杜绝假的船用产品证书进入船检档案;落实建造厂责任,明确建造厂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的主体,对不能有效运行自检制度甚至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记录及报告的建造厂停止或终止检验,在整改效果未通过审查认可前,不再受理后续建造检验申请,明确建造厂有责任和义务为验船人员的现场检验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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